阴阳师游戏主播认证条件

阴阳师游戏主播认证条件

1、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根据火爆手游改编电影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吧~。《阴阳师》系由原告开发、运营的一款知名手游。被诉电影《御魂师之封神令》,以下简称《御魂师》,片尾显示出品方为湖南某果娱乐有限公司等十被告,由上海某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原告主张电影中多个角色形象以及电影宣传图案,未经许可使用了《阴阳师》游戏中美术作品,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2、《御魂师》电影宣传图案。原告认为众多玩家将“阴阳师”称为“御魂师”,而被诉电影《御魂师》片头突出“御魂师”三个字,字体排版与《阴阳师》手游相似,且电影中多个主要角色名称、外形、人物经历、法术招式等方面能与《阴阳师》中相应角色一一对应,足以使观众误认该电影与《阴阳师》手游存在特定联系。此外,各被告在相关宣传中还存在大量混淆及虚假宣传行为,包括使用游戏中主要角色及特有的物品名称、宣称《御魂师》改编自火爆手游、使用有关“阴阳师”“平安京”的文案内容等,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然电影《御魂师》一天后改名《封神令》上线,但《封神令》只是在主角姓名、部分角色形象上做了小部分修改,其余角色形象、角色使用的武器无实质变更。

3、综上,原告请求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连带赔偿损失500万。众被告辩称:“阴阳师”属于公有领域的词汇,不能由原告垄断。且为了区别和避免争议,电影刻意取名“御魂师”而非“阴阳师”,更不应被认定不正当竞争。

4、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众被告承担消除影响及赔偿30万元的民事责任。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一、原告是否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原告《阴阳师》游戏中的“安倍晴明”“神乐”等角色形象,系以平面艺术形式体现的个性化表达,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和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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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某易官方网站及第三方平台首次发表的截图等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二、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在宣传被诉电影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四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原告另认为涉案电影中的角色形象系以真人或动物为载体固定了原告的平面美术作品。因此,本案需要判断,针对《阴阳师》游戏中的角色美术形象,被告找到类似形象的演员、身着类似的服饰、利用类似的道具拍摄电影是否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侵权。

3、所谓“从平面到立体”的再现主要是指按美术等作品制作立体艺术品的行为。但是,如果立体造型本身不构成美术作品,比如生活中的“扳手”实物,那么根据“扳手”的美术设计图生产制造立体产品,自然也就因未利用平面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而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以涉案电影形象“安倍晴明”和“神乐”为例,虽然色彩搭配比较鲜艳,与平面美术作品给人带来相近的直观感受,但白发、乌帽、丝带等元素在古装剧或者生活中较为常见,整体来看相似部分与公有领域比较接近,因此,“安倍晴明”等电影形象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美术作品。而且,即便涉案电影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其与平面美术作品在袖子、裤腿的色彩和花纹上均存在较大差别,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4、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电影《御魂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5、首先,原告将《阴阳师》作为手游名称使用,经过长期、持续的投入后,“阴阳师”已经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游戏等关联领域已经与原告具有相对稳定的联系,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保护。其次,《御魂师》电影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电影与涉案游戏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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